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乌苏”与“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结果,判决鸟苏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停止使用“鸟苏”商标,赔偿乌苏啤酒公司损失208万元。

本案中,乌苏啤酒公司自1986年以来一直生产并推广“乌苏”牌啤酒,其红罐装乌苏啤酒因长期市场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而鸟苏啤酒公司所使用的“鸟苏”商标和包装装潢与“乌苏”牌啤酒极为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尽管鸟苏公司曾获得“鸟苏NIAOSU”商标注册,但该商标因近似于“乌苏”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鸟苏啤酒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案的审判结果强调了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性。同时,它也提醒了企业在商标设计和市场营销中必须谨慎,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